【基本案情】
2022年年初,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解放村委承包耕种700亩农田。
2022年4月,周某经培训取得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。
2023年6月,周某为方便农作而购买大疆T50无人机。
2023年7月12日18时许,周某在农田田埂上操作大疆T50无人机播撒化肥时,因疏忽大意,未再次确认安全范围即操作起飞无人机,后无人机桨叶打到被害人徐某某,致徐某某左侧腘动脉、腘静脉断裂,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经鉴定,徐某某系大血管断裂、失血性休克死亡。案发后,周某自首、认罪认罚。保险公司理赔后,周某另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。
【裁判结果】
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宣判后,周某未上诉,检察院未抗诉,该判决已生效。
【法官点评】
随着新兴技术应用的发展,无人机技术已广泛运用于农业、物流等越来越多的领域,繁荣发展的同时,伤人等问题亦日益凸显,威胁公共安全。因此,在享受高科技成果的同时,无人机应用者亦应不忘树立风险意识,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助推行业健康发展。
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公布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这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,操控无人机亦应依法依规进行。
首先,多数类型的无人机操控须取得相应资质,个人操控植保无人机要经过培训和考核,取得操作证书。为确保作业安全,应严格落实无人机操作规范的要求,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,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。操控无人机前须确保操作环境安全,切忌疏忽大意、过于自信,做到防范风险于先。
其次,实践中操控无人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,无人机应用者应加强风险意识,并依法投保责任保险,以避免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损失无法填补,也为防范风险提供保障。
近年来,国家安全机关查处多起无人机违规巡飞,拍摄涉密设施、敏感部位并在互联网进行传输、分享的案件,这些违法行为对我核心军事设施和重要地理信息造成了失泄密隐患,相关涉案人员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——刺探军情,非法拍摄重要军事设施。2021年11月,国内某军事论坛发烧友罗某,为寻找较好谈资,利用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,对某新型军舰进行非法拍摄,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查处。经相关部门鉴定,罗某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涉及2项机密级军事秘密和1项秘密级军事秘密,最终罗某因“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”,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。
——窥视要地,违规采集敏感地理信息。国内某航测机构重要测绘项目负责人刘某,在未经审核、未获许可情况下,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具有拍摄功能的无人机,对某重点涉密要害部位进行飞行测绘,拍摄多角度、高分辨率图片信息,采集、存储相关高精度航拍数据,造成重点技术安全风险,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,及时消除失泄密风险隐患。
——擅闯禁区,私自上传分享敏感数据。某公司职员李某、张某在执行公司安排的一项常规巡检项目任务中,纪法意识淡薄,在未向属地空管中心等部门申请、报备情况下,对我某军事禁区进行巡飞采集数据,并将数据上传至网络云盘和微信群进行分享。经鉴定,李、张二人违规巡飞采集、网络分享传输军事秘密的行为已严重危害我国防军事秘密安全,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,依法受到刑事处罚。
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,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拍摄军事设施、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:禁止非法获取、泄露国家秘密,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。作为无人机设备使用人员,应遵守法律法规,规范自身行为注意禁飞区域,避免违法拍摄涉密场所。
——禁飞区域。为保护国土安全、重要军事设施、特殊行政区域等设置的空域为禁飞区域。常见的禁飞区域包括机场及周边区域、军事禁区、军事管制区、核设施区域、发电厂、铁路电气化线路等。
——禁飞要求。在未获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相关许可和授权之前,任何人都不得在禁飞空域内起飞无人机,更不得在禁飞空域实施拍摄、摄像、勘察、测量定位等行为。
——禁飞责任。违规在禁飞空域内巡飞无人机,将面临警告并处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,没收或销毁无人机;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,需承担民事责任;在管制空域起飞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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